【详细】新海商法下,如何避免目的港滞港费的责任和无单放货!

创始人 2026-04-23 13:07:55 0 次浏览

    针对新海商法下对外贸风险产生的严重影响,结合指定货代提单流转的风险,我们特地整理如下要点,提醒广大外贸人注意防范。打颜色的更是重点中的重点,外贸金额巨大,任可环节都需认真对任!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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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新《海商法》第93条规定,在卸货港无人提取货物的,由此产生的费用和风险原则上由托运人承担。国内发货人可通过以下方式规避目的港滞港费风险,同时保证FOB条款下指定货代将正本提单寄给发货人:

- **贸易合同条款设置**:

    - **明确弃货责任**:在贸易合同中明确约定,若买方逾期不提货、失联弃货,需承担全部目的港费用,包括滞港费、堆存费等,同时支付货值一定比例(如10%-30%)的违约金。还可规定卖方有权转卖、退运货物,所有损失由买方赔偿,以此将风险转移给买方。

    - **明确托运人身份**:FOB条款下,书面注明“本人为实际托运人,契约托运人为买方,订舱受买方委托,不承担目的港弃货责任”,避免因托运人身份界定不清而被单独追责。


- **付款方式选择**:

    - **优先安全结算**:首选前T/T 30%定金 + 尾款见提单副本付清的方式,或者不可撤销信用证(L/C)。坚决拒绝纯赊销(O/A)、D/A、D/P远期等高风险结算方式,降低买方因资金问题弃货的可能性。

    - **高风险订单全款发货**:对于新兴市场、信用不明客户或低值易弃货物的订单,要求100%预付款,款到发货,从源头杜绝弃货风险。

- **提单管理**:

    - **使用指示提单**:优先使用指示提单(To Order B/L),不做记名提单。指示提单可通过背书转让货权,即便买家弃货,托运人仍可转卖货物,掌控货物处置权,从而降低滞港风险。

    - **只接受船东单**:拒绝货代单(House B/L),选择船东单(Master B/L),船东单货权把控更强,可减少无单放货、责任推诿等问题,保障发货人对货物的控制权。



    - **管控提单流转**:在尾款未结清前,绝不释放正本提单。若涉及电放或提单背书,需经财务、风控双重审核,并留存所有操作记录,确保提单按照发货人意愿流转。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条,在货代同时接受契约托运人及实际托运人委托的情形下,实际托运人有权要求货代向其交付提单。发货人可据此与货代明确提单交付事宜,可与指定货代签协议保证正本提单需交给发货人!必要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利。

- **客户审核**:

    - **全面资信调查**:通过邓白氏、海关数据、中信保等渠道,核实买家注册信息、经营状况、付款记录、诉讼历史等,避免与“空壳公司”“皮包客户”合作,从源头降低弃货风险。

    - **分级管理客户**:对新客户、小客户和高风险国家客户,收紧付款条件,降低订单额度。对老客户定期进行复评,一旦发现异常订单,立即预警并采取相应措施。

- **物流跟踪与应急处置**:

    - **建立跟踪机制**:利用物流系统、船公司官网等实时跟踪船期和到港时间,在货物到港前7-15天书面提醒收货人准备提货、清关,促使其及时提货,减少滞港情况发生。

    - **设置异常预警**:若货物到港3天仍无提货动静,或收货人失联不回复,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联系货代、目的港代理核实情况,及时采取措施止损。

    - **留存沟通证据**:与买家、货代、船公司的邮件、函件、聊天记录等全部归档留存,以便在发生纠纷时,作为责任划分和追偿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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