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内险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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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关单申报项目介绍

项目简介
深圳买单报关汕头买单报关,南沙买单报关,厦门买单报关,宁波买单报关,义乌买单报关。
关键词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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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货物报关


申报项目介绍(初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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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综合统计司

•二零一八年七月

•原报关、原报检申报项目梳理

报关单类型(必填)

•有纸报关选择“0-有纸报关”;

•有纸带清单报关选择“L-有纸带清单报关”;

•无纸带清单报关选择“D-无纸带清单报”;

•通关无纸化选择“M-通关无纸化”。

•该项目为原报关项目的“报关单类型”。

•自报自缴(选填)

•进出口企业、单位采用“自主申报、自行缴税”(自报自缴)模式向海关申报时,勾选本项目;反之则不勾选。

•该项目为原报关项目的“自报自缴”,录入要求无变化。

•自主报税(选填)

•进出口企业、单位采用“自主申报、自行缴税”(自报自缴)模式向海关申报时,勾选本栏目;反之则不勾选。

•该项目为原报关项目的“自主报税”,录入要求无变化。

•担保验放(选填)

•进出口企业、单位采用“担保验放”模式向海关申请通关放行,勾选本栏目;反之则不勾选。

•该项目为原报关项目的“担保验放”,录入要求无变化。

•税单无纸化(选填)

•进出口企业、单位采用“税单无纸化”模式向海关申报时,勾选本栏目;反之则不勾选。

•该项目为原报关项目的“税单无纸化”,录入要求无变化。

•申报地海关(必填)

•根据报关人员在货物进出口时的自主选择,填报海关规定的《关区代码表》中相应海关的名称及代码。例如:选择“广州机场”为申报地海关时,应录入“5141”。

•提醒注意:申报地海关的关别代码后两位不能为“00”。

•该项目为原报关项目的“申报地海关”,录入要求无变化。

•进出境关别(必填)

•根据货物实际进出境的口岸海关,填报海关规定的《关区代码表》中相应口岸海关的名称及代码。例如:货物实际进出境的口岸海关为“广州机场”时,则录入“5141”。

•提醒注意:

•(一)进口转关运输货物,填报货物进境地海关名称及代码,出口转关运输货物填报货物出境地海关名称及代码。按转关运输方式监管的跨关区深加工结转货物,出口报关单填报转出地海关名称及代码,进口报关单填报转入地海关名称及代码。

•(二)在不同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之间调拨、转让的货物,填报对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所在的海关名称及代码。

•(三)其他无实际进出境的货物,填报接受申报的海关名称及代码。

•该项目为原报关项目的“进/出口岸”,现更名为“进出境关别”,录入要求无变化。

•进出口日期(必填)

•进口日期填报运载进口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的日期。出口日期指运载出口货物的运输工具办结出境手续的日期,在申报时免予填报。无实际进出境的货物,填报海关接受申报的日期。

•进口日期为人工录入,入库后系统自动反填;出口日期在申报时免于填报,入库后系统自动反填。

•本栏目为8位数字,顺序为年(4位)、月(2位)、日(2位),格式为“YYYYMMDD”。

•该项目为原报关项目的“进出口日期”和原报检项目的“到货发货日期”,现合并为“进出口日期”。录入要求无变化。

•境内收发货人代码(必填)

•填报在海关备案的对外签订并执行进出口贸易合同的中国境内法人、其他组织名称及编码。编码填报18位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没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填报其在海关的备案编码。进口填“境内收货人”,出口填“境内发货人”。人工录入企业代码后,系统自动反填企业中文名名称。

•特殊情况下填制要求如下:

•(一)进出口货物合同的签订者和执行者非同一企业的,填报执行合同的企业。

•(二)外商投资企业委托进出口企业进口投资设备、物品的,填报外商投资企业,并在标记唛码及备注栏注明“委托某进出口企业进口”,同时注明被委托企业的18位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三)有代理报关资格的报关企业代理其他进出口企业办理进出口报关手续时,填报委托的进出口企业。

•(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收发货人填报该货物的实际经营单位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经营企业。

•(五)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及海关正式编码的企业,填报企业在海关申领的临时编码。

•该项目为原海关与原报检项目的“收发货人”,现改名为“境内收发货人”。

•消费使用/生产销售单位代码(必填)

•填报18位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无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填报“NO”。进口填报消费使用单位,出口填报生产销售单位。人工录入企业代码后,系统自动反填企业中文名称。

•提醒注意:

•(一)消费使用单位填报已知的进口货物在境内的最终消费、使用单位的名称,包括:

•1.自行进口货物的单位。

•2.委托进出口企业进口货物的单位。

•消费使用/生产销售单位代码(必填)

•(二)生产销售单位填报出口货物在境内的生产或销售单位的名称,包括:

•1.自行出口货物的单位。

•2.委托进出口企业出口货物的单位。

•(三)减免税货物报关单的消费使用单位/生产销售单位应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以下简称《征免税证明》)的“减免税申请人”一致;保税监管场所与境外之间的进出境货物,消费使用单位/生产销售单位填报保税监管场所的名称(保税物流中心(B型)填报中心内企业名称)。

•(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消费使用单位/生产销售单位填报区域内经营企业(“加工单位”或“仓库”)。

•(五)进口货物在境内的最终消费或使用以及出口货物在境内的生产或销售的对象为自然人的,填报身份证号、护照号、台胞证号等有效证件号码及姓名。

•该项目为原报关项目的“消费使用/生产销售单位代码”和原报检项目的“使用人/生产加工单位代码”,现合并为“消费使用/生产销售单位代码”。

•监管方式(必填)

•根据实际对外贸易情况按海关规定的《监管方式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监管方式简称及代码。一份报关单只允许填报一种监管方式。

•提醒注意:特殊情况下加工贸易货物监管方式填报要求如下:

•(一)进口少量低值辅料(即5000美元以下,78种以内的低值辅料)按规定不使用《加工贸易手册》的,填报“低值辅料”。使用《加工贸易手册》的,按《加工贸易手册》上的监管方式填报。

•(二)加工贸易料件转内销货物以及按料件办理进口手续的转内销制成品、残次品、未完成品,填制进口报关单,填报“来料料件内销”或“进料料件内销”;加工贸易成品凭《征免税证明》转为减免税进口货物的,分别填制进、出口报关单,出口报关单填报“来料成品减免”或“进料成品减免”,进口报关单按照实际监管方式填报。

•(三)加工贸易出口成品因故退运进口及复运出口的,填报“来料成品退换”或“进料成品退换”;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因换料退运出口及复运进口的,填报“来料料件退换”或“进料料件退换”;加工贸易过程中产生的剩余料件、边角料退运出口,以及进口料件因品质、规格等原因退运出口且不再更换同类货物进口的,分别填报“来料料件复出”、“来料边角料复出”、“进料料件复出”、“进料边角料复出”。

•监管方式(必填)

•(四)加工贸易边角料内销和副产品内销,填制进口报关单,填报“来料边角料内销”或“进料边角料内销”。

•(五)企业销毁处置加工贸易货物未获得收入,销毁处置货物为料件、残次品的,填报“料件销毁”;销毁处置货物为边角料、副产品的,填报“边角料销毁”。

•企业销毁处置加工贸易货物获得收入的,填报为“进料边角料内销”或“来料边角料内销”。

•该项目为原报关项目的“监管方式”和原报检项目的“贸易方式”,现合并为“监管方式”,录入要求无变化。

•运输方式(必填)

•运输方式包括实际运输方式和海关规定的特殊运输方式,前者指货物实际进出境的运输方式,按进出境所使用的运输工具分类;后者指货物无实际进出境的运输方式,按货物在境内的流向分类。

•根据货物实际进出境的运输方式或货物在境内流向的类别,按照海关规定的《运输方式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运输方式。

•提醒注意:

•(一)特殊情况填报要求如下:

•1.非邮件方式进出境的快递货物,按实际运输方式填报。

•2.进口转关运输货物,按载运货物抵达进境地的运输工具填报;出口转关运输货物,按载运货物驶离出境地的运输工具填报。

•3.不复运出(入)境而留在境内(外)销售的进出境展览品、留赠转卖物品等,填报“其他运输”(代码9)。

•4.进出境旅客随身携带的货物,填报“旅客携带”(代码L)。

•5.以固定设施(包括输油、输水管道和输电网等)运输货物的,填报“固定设施运输”(代码G)。

•运输方式(必填)

•(二)无实际进出境货物在境内流转时填报要求如下:

•1.境内非保税区运入保税区货物和保税区退区货物,填报“非保税区”(代码0)。

•2.保税区运往境内非保税区货物,填报“保税区”(代码7)。

•3.境内存入出口监管仓库和出口监管仓库退仓货物,填报“监管仓库”(代码1)。

•4.保税仓库转内销货物或转加工贸易货物,填报“保税仓库”(代码8)。

•5.从境内保税物流中心外运入中心或从中心运往境内中心外的货物,填报“物流中心”(代码W)。

•6.从境内保税物流园区外运入园区或从园区内运往境内园区外的货物,填报“物流园区”(代码X)。

•7.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与境内(区外)(非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之间进出的货物,填报“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代码Y)。

•8.出口加工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中哈霍尔果斯边境合作区(中方配套区)与境内(区外)(非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之间进出的货物,填报“出口加工区”(代码Z)。

•9.境内运入深港西部通道港方口岸区的货物,填报“边境特殊海关作业区”(代码H)。

•10.经横琴新区和平潭综合实验区(以下简称综合试验区)二线指定申报通道运往境内区外或从境内经二线指定申报通道进入综合试验区的货物,以及综合试验区内按选择性征收关税申报的货物,填报“综合试验区”(代码T)。

•11.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流转、调拨货物,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之间的流转货物,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与境内区外之间进出的货物,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的加工贸易余料结转、深加工结转、内销货物,以及其他境内流转货物,填报“其他运输”(代码9)。

•运输方式(必填)

•进出境旅客随身携带的货物,填报“旅客携带”(代码L)和以固定设施(包括输油、输水管道和输电网等)运输货物的,填报新增运输方式“固定设施运输”(代码G)。

•该项目为原报关和原报检项目的“运输方式”,现合并为“运输方式”。

•运输工具名称(条件必填)

•填报载运货物进出境的运输工具名称或编号。填报内容应与运输部门向海关申报的舱单(载货清单)所列相应内容一致。

•提醒注意:

•(一)直接在进出境地或采用全国通关一体化通关模式办理报关手续的报关单填报要求如下:

•1.水路运输:填报船舶编号(来往港澳小型船舶为监管簿编号)或者船舶英文名称。

•2.公路运输:启用公路舱单前,填报该跨境运输车辆的国内行驶车牌号,深圳提前报关模式的报关单填报国内行驶车牌号+“/”+“提前报关”。启用公路舱单后,免予填报。

•3.铁路运输:填报车厢编号或交接单号。

•4.航空运输:填报航班号。

•5.邮件运输:填报邮政包裹单号。

•6.其他运输:填报具体运输方式名称,例如:管道、驮畜等。

•运输工具名称(条件必填)

•(二)转关运输货物的报关单填报要求如下:

•1.进口。

•(1)水路运输:直转、提前报关填报“@”+16位转关申报单预录入号(或13位载货清单号);中转填报进境英文船名。

•(2)铁路运输:直转、提前报关填报“@”+16位转关申报单预录入号;中转填报车厢编号。

•(3)航空运输:直转、提前报关填报“@”+16位转关申报单预录入号(或13位载货清单号);中转填报“@”。

•(4)公路及其他运输:填报“@”+16位转关申报单预录入号(或13位载货清单号)。

•(5)以上各种运输方式使用广东地区载货清单转关的提前报关货物填报“@”+13位载货清单号。

•2.出口。

•(1)水路运输:非中转填报“@”+16位转关申报单预录入号(或13位载货清单号)。如多张报关单需要通过一张转关单转关的,运输工具名称字段填报“@”。

•中转货物,境内水路运输填报驳船船名;境内铁路运输填报车名(主管海关4位关区代码+“TRAIN”);境内公路运输填报车名(主管海关4位关区代码+“TRUCK”)。

•(2)铁路运输:填报“@”+16位转关申报单预录入号(或13位载货清单号),如多张报关单需要通过一张转关单转关的,填报“@”。

•(3)航空运输:填报“@”+16位转关申报单预录入号(或13位载货清单号),如多张报关单需要通过一张转关单转关的,填报“@”。

•(4)其他运输方式:填报“@”+16位转关申报单预录入号(或13位载货清单号)。

•运输工具名称(条件必填)

•(三)采用“集中申报”通关方式办理报关手续的,报关单填报“集中申报”。

•(四)无实际进出境的货物,免予填报。

•该项目为原报关和原报检项目的“运输工具名称”,合并为“运输工具名称”。

•航次号(条件必填)

•在货物实际进出境触发必填项。

•填报载运货物进出境的航次号。填报内容应与运输部门向海关申报的舱单(载货清单)所列相应内容一致。

•提醒注意:

•(一)直接在进出境地或采用全国通关一体化通关模式办理报关手续的报关单。

•1.水路运输:填报船舶的航次号。

•2.公路运输:启用公路舱单前,填报运输车辆的8位进出境日期〔顺序为年(4位)、月(2位)、日(2位),下同〕。启用公路舱单后,填报货物运输批次号。

•3.铁路运输:填报列车的进出境日期。

•4.航空运输:免予填报。

•5.邮件运输:填报运输工具的进出境日期。

•6.其他运输方式:免予填报。

•航次号(条件必填)

•(二)转关运输货物的报关单。

•1.进口。

•(1)水路运输:中转转关方式填报“@”+进境干线船舶航次。直转、提前报关免予填报。

•(2)公路运输:免予填报。

•(3)铁路运输:“@”+8位进境日期。

•(4)航空运输:免予填报。

•(5)其他运输方式:免予填报。

•2.出口。

•(1)水路运输:非中转货物免予填报。中转货物:境内水路运输填报驳船航次号;境内铁路、公路运输填报6位启运日期〔顺序为年(2位)、月(2位)、日(2位)〕。

•(2)铁路拼车拼箱捆绑出口:免予填报。

•(3)航空运输:免予填报。

•(4)其他运输方式:免予填报。

•(三)无实际进出境的货物,免予填报。

•该项目为原报关“航次号”与原报检项目的“运输工具号码”,现合并为“航次号”。

•备案号(选填)

•填报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消费使用单位、生产销售单位在海关办理加工贸易合同备案或征、减、免税审核确认等手续时,海关核发的《加工贸易手册》、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保税账册、《征免税证明》或其他备案审批文件的编号。

•提醒注意:一份报关单只允许填报一个备案号。具体填报要求如下:

•(一)加工贸易项下货物,除少量低值辅料按规定不使用《加工贸易手册》及以后续补税监管方式办理内销征税的外,填报《加工贸易手册》编号。

•使用异地直接报关分册和异地深加工结转出口分册在异地口岸报关的,填报分册号;本地直接报关分册和本地深加工结转分册限制在本地报关,填报总册号。

•加工贸易成品凭《征免税证明》转为减免税进口货物的,进口报关单填报《征免税证明》编号,出口报关单填报《加工贸易手册》编号。

•对加工贸易设备、使用账册管理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减免税设备之间的结转,转入和转出企业分别填制进、出口报关单,在报关单“备案号”栏目填报《加工贸易手册》编号。

•(二)涉及征、减、免税审核确认的报关单,填报《征免税证明》编号。

•(三)减免税货物退运出口,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减免税货物准予退运证明》的编号;减免税货物补税进口,填报《减免税货物补税通知书》的编号;减免税货物进口或结转进口(转入),填报《征免税证明》的编号;相应的结转出口(转出),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减免税货物结转联系函》的编号。

•该项目为原报关项目的“备案号”。

•征免性质(选填)

•根据实际情况,按海关规定的《征免性质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征免性质简称及代码,持有海关核发的《征免税证明》的,按照《征免税证明》中批注的征免性质填报。

•录入时可根据下拉菜单选择征免性质或按海关规定的《征免性质代码表》录入相应的征免性质代码。例如:一般征税的货物,下拉菜单时可选择“101-一般征税”或录入“101”,栏目自动生成“一般征税”。

•一份报关单只允许填报一种征免性质。

•提醒注意:加工贸易货物报关单按照海关核发的《加工贸易手册》中批注的征免性质简称及代码填报。特殊情况填报要求如下:

•(一)加工贸易转内销货物,按实际情况填报(如一般征税、科教用品、其他法定等)。

•(二)料件退运出口、成品退运进口货物填报“其他法定”(代码299)。

•(三)加工贸易结转货物,免予填报。

•该项目为原报关项目的“征免性质”。

•许可证号(选填)

•填报进(出)口许可证、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定向)、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出口许可证(加工贸易)、出口许可证(边境小额贸易)的编号。

•提醒注意:一份报关单只允许填报一个许可证号。

•该项目为原报关项目的“许可证号”,录入要求无变化。

•件数(必填)

•填报进出口货物运输包装的件数(按运输包装计),不得填报为零,裸装货物填报为“1”。运输包装指提运单所列货物件数单位对应的包装。

•提醒注意:

•(一)舱单件数为集装箱的,填报集装箱个数。

•(二)舱单件数为托盘的,填报托盘数。

•该项目为原报关项目的“件数”,录入要求无变化。

•毛重(必填)

•填报进出口货物及其包装材料的重量之和,计量单位为千克,不足一千克的填报为“1”。

•提醒注意:

报关单毛重栏目不得为空,毛重应大于或等于1,不得为“0”。

•该项目为原报关项目的“毛重”,录入要求无变化。

•净重(必填)

•填报进出口货物的毛重减去外包装材料后的重量,即货物本身的实际重量,计量单位为千克,不足一千克的填报为“1”。

•提醒注意:

报关单净重栏目不得为空,净重应大于或等于1,不得为“0”。

•该项目为原报关项目的“净重”,录入要求无变化。

•成交方式(必填)

•根据进出口货物实际成交价格条款,按海关规定的《成交方式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成交方式代码。

•例如:该货物的成交方式为CIF,下拉菜单时可选择“1-CIF”或录入“1”,栏目自动生成“CIF”。

•提醒注意:无实际进出境的货物,进口录入CIF,出口录入FOB。

•该项目为原报关项目的“成交方式”,录入要求无变化。

•运费标记(选填)

•运费为进口货物运抵我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费用,出口货物运至我国境内输出地点装载后的运输费用。运费可按运费单价、总价或运费率三种方式之一填报。

•“运费”项下第一栏为“运费标记”栏。

•当按照运费率申报时,“运费标记”栏选择填报“1-率”;当按照每吨货物的运费单价申报时,“运费标记”栏选择填报“2-单价”;按照运费总价申报时,“运费标记”栏选择填报“3-总价”。

•该项目为原报关项目的“运费标记”,录入要求无变化。

•运费/率(选填)

•运费为进口货物运抵我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费用,出口货物运至我国境内输出地点装载后的运输费用。运费可按运费单价、总价或运费率三种方式之一填报。

•“运费”项下第二栏为“运费/率”栏。

•当“运费标记”为“1-率”,在本栏填报运费率;当“运费标记”为“2-单价”,在本栏填报运费单价;当“运费标记”为“3-总价”,在本栏填报运费总价。

•该项目为原报关项目的“运费/率”,录入要求无变化。

•运费币制(选填)

•填报进口货物运抵我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费用,出口货物运至我国境内输出地点装载后的运输费用。运费可按运费单价、总价或运费率三种方式之一填报。

•“运费”项下第三栏为“运费币制”栏。

•当“运费标记”栏为“1-率”是,本栏免予录入;如“运费标记”为“2-单价”或“3-总价”时,本栏按海关规定的《货币代码表》录入相应的币种代码。

•该项目为原报关项目的“运费币制”。

•保险费标记(选填)

•保险费为进口货物运抵我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保险费用,出口货物运至我国境内输出地点装载后的保险费用。保险费可按保险费总价或保险费率两种方式之一填报。

•“保险费”项下第一栏为“保险费标记”栏。

•当按照保险费率申报时,“保险费标记”栏选择填报“1-率”;按照保险费总价申报时,“保险费标记”栏选择填报“3-总价”。

•该项目为原报关项目的“保险费标记”,录入要求无变化。

•保险费/率(选填)

•进口货物运抵我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保险费用,出口货物运至我国境内输出地点装载后的保险费用。保险费可按保险费总价或保险费率两种方式之一填报。

•“保险费”项下第二栏为“保险费/率”栏。

•当“保险费标记”为“1-率”,在本栏填报保险费率;当“保险费标记”为“3-总价”,在本栏填报保险费总价。

•该项目为原报关项目的“保险费/率”,录入要求无变化。

•保险费币制(选填)

•填报进口货物运抵我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保险费用,出口货物运至我国境内输出地点装载后的保险费用。保险费可按保险费总价或保险费率两种方式之一填报。

•“保险费”项下第三栏为“保险费币制”栏。

•当“保险费标记”栏为“3-总价”时,本栏按海关规定的《货币代码表》录入相应的币种代码;当“保险费标记”栏为“1-率”,本栏无需填报。

•该项目为原报关项目的“保险费币制”。

•杂费标记(选填)

•杂费为成交价格以外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相关规定应计入完税价格或应从完税价格中扣除的费用。杂费可按杂费总价或杂费率两种方式之一填报。

•“杂费”项下第一栏为“杂费标记”栏。

•当按照杂费率申报时,“杂费标记”栏选择填报“1-率”;按照杂费总价申报时,“杂费标记”栏选择填报“3-杂费总价”。

•该项目为原报关项目的“杂费标记”,录入要求无变化。

•杂费/率(选填)

•杂费为成交价格以外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相关规定应计入完税价格或应从完税价格中扣除的费用。杂费可按杂费总价或杂费率两种方式之一填报。

•“杂费”项下第二栏为“杂费/率”栏。

•当“杂费标记”为“1-率”,在本栏填报杂费率;当“杂费标记”为“3-杂费总价”,在本栏填报杂费总价。

•提醒注意:应计入完税价格的杂费填报为正值或正率,应从完税价格中扣除的杂费填报为负值或负率。

•该项目为原报关项目的“杂费/率”,录入要求无变化。

•杂费币制(选填)

•填报成交价格以外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相关规定应计入完税价格或应从完税价格中扣除的费用。杂费可按杂费总价或杂费率两种方式之一填报。

•“杂费”项下第三栏为“杂费币制”栏。

•当“杂费标记”栏为“3-杂费总价”时,本栏按海关规定的《货币代码表》录入相应的币种代码;当“杂费标记”栏为“1-率”,本栏无需填报。

•该项目为原报关项目的“杂费币制”。

•随附单证代码(选填)

•除进(出)口许可证、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定向)、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出口许可证(加工贸易)、出口许可证(边境小额贸易)以外的其他进出口许可证件或监管证件,按海关规定的《监管证件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证件代码。

•提醒注意:

•(一)加工贸易内销征税报关单,“随附单证代码”栏填报“c”。

•(二)一般贸易进出口货物“随附单证代码”栏填报“Y”。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内销货物申请适用优惠税率的,有关货物进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以及内销时,“随附单证代码”栏按照上述一般贸易要求填报。

•向香港或者澳门特别行政区出口用于生产香港CEPA或者澳门CEPA项下货物的原材料时,“随附单证代码”栏按照上述一般贸易要求填报。

•(三)各优惠贸易协定项下,免提交原产地证据文件的小金额进口货物“随附单证代码”栏填报“Y”。

•该项目为原报关项目的“随附单证代码”,录入要求无变化。

•随附单证编号(选填)

•除进(出)口许可证、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定向)、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出口许可证(加工贸易)、出口许可证(边境小额贸易)以外的其他进出口许可证件或监管证件,填报证件编号。

•提醒注意:

•(一)加工贸易内销征税报关单,随附单证编号栏填报海关审核通过的内销征税联系单号。

•(二)一般贸易进出口货物,只能使用原产地证书申请享受协定税率或者特惠税率(以下统称优惠税率)的(无原产地声明模式),在“随附单证编号”栏填报“<优惠贸易协定代码>”和“原产地证书编号”。可以使用原产地证书或者原产地声明申请享受优惠税率的(有原产地声明模式),“随附单证编号”栏填报“<优惠贸易协定代码>”、“C”(凭原产地证书申报)或“D”(凭原产地声明申报),以及“原产地证书编号(或者原产地声明序列号)”。一份报关单对应一份原产地证书或原产地声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内销货物申请适用优惠税率的,有关货物进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以及内销时,已通过原产地电子信息交换系统实现电子联网的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货物报关单,按照上述一般贸易要求填报;未实现电子联网的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货物报关单,“随附单证编号”栏填报“<优惠贸易协定代码>”和“原产地证据文件备案号”。“原产地证据文件备案号”为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物人或者其代理人填报原产地证据文件电子信息后,系统自动生成的号码。

•随附单证编号(选填)

•向香港或者澳门特别行政区出口用于生产香港CEPA或者澳门CEPA项下货物的原材料时,按照上述一般贸易填报要求填制报关单。

•“单证对应关系表”中填报报关单上的申报商品项与原产地证书(原产地声明)上的商品项之间的对应关系。报关单上的商品序号与原产地证书(原产地声明)上的项目编号应一一对应,不要求顺序对应。同一批次进口货物可以在同一报关单中申报,不享受优惠税率的货物序号不填报在“单证对应关系表”中。

•(三)各优惠贸易协定项下,免提交原产地证据文件的小金额进口货物“随附单证编号”栏填报“<协定编号>XJE00000”,“单证对应关系表”享惠报关单项号按实际填报,对应单证项号与享惠报关单项号相同。

•该项目为原报关项目的“随附单证编号”,录入要求无变化。

•随附单据(选填)

•“报关单类型”为“通关无纸化”的报关单需根据海关各类监管要求,上传相关随附单据。

•上传随附单据时,需按海关规定的《随附单据表》录入相应的随附单据编号。例如:上传合同时,“随附单据”需录入“00000004”。

•该项目为原报关项目的“随附单据”与原报检项目的“随附单据编号”、“随附单据名称”、“随附单据类别代码”。

•关联报关单(选填)

•与本报关单有关联关系的,同时在业务管理规范方面又要求填报的报关单号,填报在电子数据报关单中“关联报关单”栏。

•提醒注意:保税间流转、加工贸易结转类的报关单,应先办理进口报关,并将进口报关单号填入出口报关单的“关联报关单”栏。

•办理进口货物直接退运手续的,除另有规定外,应先填制出口报关单,再填制进口报关单,并将出口报关单号填报在进口报关单的“关联报关单”栏。

•减免税货物结转出口(转出),应先办理进口报关,并将进口(转入)报关单号填入出口(转出)报关单的“关联报关单”栏。

•该项目为原报关项目的“关联报关单”,录入要求无变化。

•关联备案(选填)

•与本报关单有关联关系的,同时在业务管理规范方面又要求填报的备案号,填报在电子数据报关单中“关联备案”栏。

•提醒注意:

•保税间流转货物、加工贸易结转货物及凭《征免税证明》转内销货物,其对应的备案号填报在“关联备案”栏。

•减免税货物结转进口(转入),“关联备案”栏填报本次减免税货物结转所申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减免税货物结转联系函》的编号。

•减免税货物结转出口(转出),“关联备案”栏填报与其相对应的进口(转入)报关单“备案号”栏中《征免税证明》的编号。

•向香港或者澳门特别行政区出口用于生产香港CEPA或者澳门CEPA项下货物的原材料时,香港或澳门生产厂商在香港工贸署或者澳门经济局登记备案的有关备案号填报在“关联备案”栏。

•该项目为原报关项目的“关联备案”,录入要求无变化。

•备案序号(选填)

•填报专用于加工贸易及保税、减免税等已备案、审批的货物,填报和打印该项货物在《加工贸易手册》或《征免税证明》等备案、审批单证中的顺序编号。有关优惠贸易协定项下报关单填制要求按照海关总署相关规定执行。

•提醒注意:

•(一)深加工结转货物,分别按照《加工贸易手册》中的进口料件项号和出口成品项号填报。

•(二)料件结转货物(包括料件、制成品和未完成品折料),出口报关单按照转出《加工贸易手册》中进口料件的项号填报;进口报关单按照转进《加工贸易手册》中进口料件的项号填报。

•(三)料件复出货物(包括料件、边角料),出口报关单按照《加工贸易手册》中进口料件的项号填报;如边角料对应一个以上料件项号时,填报主要料件项号。料件退换货物(包括料件、不包括未完成品),进出口报关单按照《加工贸易手册》中进口料件的项号填报。

•(四)成品退换货物,退运进境报关单和复运出境报关单按照《加工贸易手册》原出口成品的项号填报。

•(五)加工贸易料件转内销货物(以及按料件办理进口手续的转内销制成品、残次品、未完成品)填制进口报关单,填报《加工贸易手册》进口料件的项号;加工贸易边角料、副产品内销,填报《加工贸易手册》中对应的进口料件项号。如边角料或副产品对应一个以上料件项号时,填报主要料件项号。

•备案序号(选填)

•(六)加工贸易成品凭《征免税证明》转为减免税货物进口的,应先办理进口报关手续。进口报关单填报《征免税证明》中的项号,出口报关单填报《加工贸易手册》原出口成品项号,进、出口报关单货物数量应一致。

•(七)加工贸易货物销毁,填报《加工贸易手册》中相应的进口料件项号。

•(八)加工贸易副产品退运出口、结转出口,填报《加工贸易手册》中新增成品的出口项号。

•(九)经海关批准实行加工贸易联网监管的企业,按海关联网监管要求,企业需申报报关清单的,应在向海关申报进出口(包括形式进出口)报关单前,向海关申报“清单”。一份报关清单对应一份报关单,报关单上的商品由报关清单归并而得。加工贸易电子账册报关单中项号、品名、规格等栏目的填制规范比照《加工贸易手册》。

•该项目为原报关项目的“备案序号”,录入要求无变化。

•特殊关系确认(选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以下简称《审价办法》)第十六条,填报确认进出口行为中买卖双方是否存在特殊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为买卖双方存在特殊关系,应在下拉菜单中选择“1-是”,反之则选择“0-否”:

•(一)买卖双方为同一家族成员的。

•(二)买卖双方互为商业上的高级职员或者董事的。

•(三)一方直接或者间接地受另一方控制的。

•(四)买卖双方都直接或者间接地受第三方控制的。

•(五)买卖双方共同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第三方的。

•特殊关系确认(选填)

•(六)一方直接或者间接地拥有、控制或者持有对方5%以上(含5%)公开发行的有表决权的股票或者股份的。

•(七)一方是另一方的雇员、高级职员或者董事的。

•(八)买卖双方是同一合伙的成员的。

•买卖双方在经营上相互有联系,一方是另一方的独家代理、独家经销或者独家受让人,如果符合前款的规定,也应当视为存在特殊关系。

•提醒注意:出口货物免予填报,加工贸易及保税监管货物(内销保税货物除外)免予填报。

•该项目为原报关项目的“特殊关系确认”,录入要求无变化。

•价格影响确认(选填)

•根据《审价办法》第十七条,填报确认纳税义务人是否可以证明特殊关系未对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产生影响,纳税义务人能证明其成交价格与同时或者大约同时发生的下列任何一款价格相近的,应视为特殊关系未对成交价格产生影响,在下拉菜单中选择“0-否”,反之则选择“1-是”:

•(一)向境内无特殊关系的买方出售的相同或者类似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

•(二)按照《审价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所确定的相同或者类似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三)按照《审价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所确定的相同或者类似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提醒注意:出口货物免予填报,加工贸易及保税监管货物(内销保税货物除外)免予填报。

•该项目为原报关项目的“价格影响确认”,录入要求无变化。

•与货物有关的特许权使用费支付确认(选填)

•根据《审价办法》第十一条和第十三条,填报确认买方是否存在向卖方或者有关方直接或者间接支付与进口货物有关的特许权使用费,且未包括在进口货物的实付、应付价格中。

•买方存在需向卖方或者有关方直接或者间接支付特许权使用费,且未包含在进口货物实付、应付价格中,并且符合《审价办法》第十三条的,选择“1-是”。

•买方存在需向卖方或者有关方直接或者间接支付特许权使用费,且未包含在进口货物实付、应付价格中,但纳税义务人无法确认是否符合《审价办法》第十三条的,选择“1-是”。

•买方存在需向卖方或者有关方直接或者间接支付特许权使用费且未包含在实付、应付价格中,纳税义务人根据《审价办法》第十三条,可以确认需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与进口货物无关的,选择“0-否”。

•买方不存在向卖方或者有关方直接或者间接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或者特许权使用费已经包含在进口货物实付、应付价格中的,选择“0-否”。

•提醒注意:出口货物免予填报,加工贸易及保税监管货物(内销保税货物除外)免予填报。

•该项目为原报关项目的“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确认”,录入要求无变化。

•保税监管场所(选填)

•保税监管场所进出货物,在“保税监管场所”栏目填报本保税监管场所编码(保税物流中心(B型)填报本中心的国内地区代码),其中涉及货物在保税监管场所间流转的,在本栏目填报对方保税监管场所代码。

•该项目为原报关项目的“保税/监管场所”,录入要求无变化。

•合同协议号(选填)

•填报进出口货物合同(包括协议或订单)编号。未发生商业性交易的免予填报。

•该项目为原报关项目的“合同协议号”和原报检项目的“合同号”,现合并为“合同协议号”,录入要求无变化。

•贸易国(地区)(必填)

•发生商业性交易,按海关规定的《国别(地区)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贸易国(地区)中文名称及代码。进口填报购自国(地区),出口填报售予国(地区)。

•提醒注意:未发生商业性交易的填报货物所有权拥有者所属的国家(地区)。

•该项目为原报关项目的“贸易国(地区)”和原报检项目的“贸易国”,现合并为“贸易国(地区)”。

•启运/运抵国(地区)(必填)

•启运国(地区)按海关规定的《国别(地区)代码表》填报进口货物启始发出直接运抵我国或者在运输中转国(地)未发生任何商业性交易的情况下运抵我国的国家(地区)。例如:申报进口货物的启运国为美国时,根据下拉菜单选择填报“USA-美国”,也可在本栏录入中文“美国”。

•运抵国(地区)按海关规定的《国别(地区)代码表》填报出口货物离开我国关境直接运抵或者在运输中转国(地区)未发生任何商业性交易的情况下最后运抵的国家(地区)。例如:申报出口货物的运抵国为马来西亚时,根据下拉菜单选择填报代码为“MYS-马来西亚”,也可在本栏录入中文“马来西亚”。

•提醒注意:

•(一)不经过第三国(地区)转运的直接运输进出口货物,应在启运国(地区)项目中填报进口货物的装货港所在国(地区),在运抵国(地区)项目中填报出口货物的指运港所在国(地区)。

•(二)经过第三国(地区)转运的进出口货物,如在中转国(地区)发生商业性交易,则以中转国(地区)作为启运/运抵国(地区)填报在本栏。

•(三)无实际进出境的货物,填报“中国”或“CHN”。

•该项目为原报关项目的“启运/运抵国(地区)”和原报检项目的“启运/输往国家(地区)”,现合并为“启运/运抵国(地区)”。

•经停/指运港(必填)

•经停港按海关规定的《港口代码表》选择填报进口货物在运抵我国关境前的最后一个境外装运港。

•指运港按海关规定的《港口代码表》选择填报出口货物运往境外的最终目的港。

•提醒注意:

•(一)出口货物的最终目的港不可预知的,按尽可能预知的目的港作为指运港填报。

•(二)经停/指运港在《港口代码表》中无港口名称及代码的,可选择填报相应的国家名称及代码。例如:若来自或去往的柬埔寨港口在《港口代码表》无港口名称和对应代码,则填报“柬埔寨”和代码“KHM000”。

•(三)无实际进出境的货物,填报“中国境内”及代码“CHN000”。

•该项目为原报关项目的“装货/指运港”和原报检项目的“经停/到达口岸”,现合并为“经停/指运港”。

•标记唛码(选填)

•填报标记唛码中除图形以外的文字、数字,无标记唛码的填报“N/M”。

•该项目为原报关项目的“标记唛码及备注”和原报检项目的“标记唛码”,现合并为“标记唛码”。

•备注(选填)

•有以下情况的需按照填制规范的要求录入相关信息:

•(一)受外商投资企业委托代理其进口投资设备、物品的,在本栏填报进出口企业名称。

•(二)办理进口货物直接退运手续的,在本栏填报“<ZT”+“海关审核联系单号或者《海关责令进口货物直接退运通知书》编号”+“>”。

•(三)保税监管场所进出货物,在“保税/监管场所”栏填报本保税监管场所编码(保税物流中心(B型)填报本中心的国内地区代码),若涉及货物在保税监管场所间流转的,在本栏填报对方保税监管场所代码。

•(四)涉及加工贸易货物销毁处置的,在本栏填报海关加工贸易货物销毁处置申报表编号。

•备注(选填)

•(五)当监管方式为“暂时进出货物”(2600)和“展览品”(2700)时,填报要求如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33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所列项目,在本栏填报暂时进出境货物类别。例如:暂进六,暂出九;

•2.根据《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在本栏填报8位数字型的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日期,需注意的是期限应在货物进出境之日起6个月内。例如:20180815前复运进境,20181020前复运出境;

•3.根据《管理办法》第七条,向海关申请对有关货物是否属于暂时进出境货物进行审核确认的,在本栏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XX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审核确认书》编号。例如:<ZS海关审核确认书编号>,其中英文为大写字母;无此项目的,无需填报。

•上述内容依次填报,项目间用“/”分隔,前后均不加空格。

•4.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申报货物复运进境或者复运出境的:

•货物办理过延期的,根据《管理办法》在本栏填报《货物暂时进/出境延期办理单》的海关回执编号。例如:<ZS海关回执编号>,其中英文为大写字母;无此项目的,无需填报。

•(六)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口货物,在本栏填报“跨境电子商务”。

•(七)加工贸易副产品内销,在本栏填报“加工贸易副产品内销”。

•(八)服务外包货物进口,在本栏填报“国际服务外包进口货物”。

•备注(选填)

•(九)公式定价进口货物,在本栏填报公式定价备案号,格式为:“公式定价”+备案编号+“@”。对于同一报关单下有多项商品的,如某项或某几项商品为公式定价备案的,则在本栏填报为:“公式定价”+备案编号+“#”+商品序号+“@”。

•(十)进出口与《预裁定决定书》列明情形相同的货物时,按照《预裁定决定书》在本栏填报,格式为:“预裁定+《预裁定决定书》编号”。例如:某份预裁定决定书编号为R-2-0100-2018-0001,则填报为“预裁定R-2-0100-2018-0001”。

•(十一)含归类行政裁定报关单,在本栏填报归类行政裁定编号,格式为:“c”+四位数字编号。例如c0001。

•(十二)已经在进入特殊监管区时完成检验的货物,在出区入境申报时,在本栏填报“预检验”字样,同时在“关联报检单”栏填报实施预检验的报关单号。

•(十三)进口直接退运的货物,在本栏填报“直接退运”字样。

•(十四)企业提供ATA单证册的货物,在本栏填报“ATA单证册”字样。

•(十五)进出口不含动物源性低风险的生物制品,在本栏填报“不含动物源性”字样。

•备注(选填)

•(十六)货物自境外进入境内特殊监管区或者保税仓库的,在本栏填报“保税入库”或者“境外入区”字样。

•(十七)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与境内区外之间采用分送集报方式进出的货物,在本栏填报“分送集报”字样。

•(十八)军事装备出入境的,在本栏填报“军品”或“军事装备”字样。

•(十九)申报商品的HS为3821000000、3002300000的,填报要求为:属于培养基的,在本栏填报“培养基”字样;属于化学试剂的,在本栏填报“化学试剂”字样;不含动物源性成分的,在本栏填报“不含动物源性”字样。

•(二十)属于修理物品的,在本栏填报“修理物品”字样。

•(二十一)属于下列情况的,在本栏填报“压力容器”、“成套设备”、“食品添加剂”、“成品退换”、“旧机电产品”等字样。

•(二十二)HS为2903890020(入境六溴环十二烷),用途为“其他(99)”的,在本栏填报具体用途。

•(二十三)申报时其他必须说明的事项。

•该项目为原报关项目的“标记唛码及备注”和原报检项目的“特殊检验检疫要求”,现合并为“备注”。

•商品名称(必填)

•(一)商品名称应据实填报,并与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受委托的报关企业所提交的合同、发票等相关单证相符。

•(二)商品名称应当规范,以能满足海关归类、审价及许可证件管理要求为准,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规范申报目录》中对商品名称的要求进行填报。

•(三)已备案的加工贸易及保税货物,填报的内容必须与备案登记中同项号下货物的商品名称一致。

•(四)对需要海关签发《货物进口证明书》的车辆,商品名称栏填报“车辆品牌+排气量(注明cc)+车型(如越野车、小轿车等)”。

•(五)由同一运输工具同时运抵同一口岸并且属于同一收货人、使用同一提单的多种进口货物,按照商品归类规则应当归入同一商品编号的,应当将有关商品一并归入该商品编号。商品名称填报一并归类后的商品名称。

•商品名称(必填)

•(六)加工贸易边角料和副产品内销,边角料复出口,填报其报验状态的名称。

•(七)进口货物收货人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进口属于《需要详细列名申报的汽车零部件清单》(海关总署2006年第64号公告)范围内的汽车生产件的,商品名称填报进口汽车零部件的详细中文商品名称和品牌,中文商品名称与品牌之间用“/”相隔,必要时加注英文商业名称。

•(八)出口享惠情况。出口享惠情况为出口报关单必填项目。可选择“出口货物在最终目的国(地区)不享受优惠关税”、“出口货物在最终目的国(地区)享受优惠关税”、“出口货物不能确定在最终目的国(地区)享受优惠关税”如实填报。进口货物报关单不填报该申报项。

•该项目为原报关项目“商品名称” 和原报检项目的“货物名称”,现合并为“商品名称”。

•商品编号(必填)

•填报由13位数字组成的商品编号。前8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商品目录》确定的编码;9、10位为监管附加编号,11-13位为检验检疫附加编号。

•例如:申报进口商品“活龙虾”,需先在“商品编号”栏录入“0306329000”10位数编号,再在“检验检疫编码”栏下拉菜单的“101活虾”、“102鲜或冷的带壳或去壳的龙虾(养殖)”和“103鲜或冷的带壳或去壳的龙虾(野生的)”中,选择“101活虾”检验检疫附加编号。

•该项目为原报关项目“商品编号” 和原报检项目的“货物HS编码”,原报关项目 “商品编号”填报10位数字,原报检项目的“货物HS编码”填报13位数字,现合并为13位“商品编号”。

•货号(选填)

•申报加工贸易货物进出口报关单时,根据《加工贸易手册》中备案的料件、成品货号填报本栏目。

•该项目为原报关项目的“货号”,录入要求无变化。

•加工成品单耗版本号(选填)

•申报加工贸易货物出口报关单时,系统自动返填与《加工贸易手册》中备案成品单耗一致的版本号。

•该项目为原报关项目的“加工成品单耗版本号”,录入要求无变化。

•法定第一数量(必填)

•进出口货物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商品目录》中确定的法定第一计量单位,填报对应的法定第一数量。

•(一)法定计量单位为“千克”的按数量填报,特殊情况下填报要求如下:1.装入可重复使用的包装容器的货物,应按货物扣除包装容器后的重量填报,如罐装同位素、罐装氧气及类似品等。2.使用不可分割包装材料和包装容器的货物,按货物的净重填报(即包括内层直接包装的净重重量),如采用供零售包装的罐头、药品及类似品等。3.按照商业惯例以公量重计价的商品,应按公量重填报,如未脱脂羊毛、羊毛条等。4.采用以毛重作为净重计价的货物,可按毛重填报,如粮食、饲料等大宗散装货物。5.采用零售包装的酒类、饮料、化妆品,按照液体部分的重量填报。

•(二)成套设备、减免税货物如需分批进口,货物实际进口时,应按照实际报验状态确定数量。

•(三)具有完整品或制成品基本特征的不完整品、未制成品,根据《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归类规则应按完整品归类的,按照构成完整品的实际数量填报。

•(四)法定计量单位为立方米的气体货物,折算成标准状况(即摄氏零度及1个标准大气压)下的体积进行填报。

•总价(必填)

•填报同一项号下进出口货物实际成交的商品总价格。无实际成交价格的,填报货值。

•录入成交数量、成交单位、单价后,总价会自动生成。例如:某进口商品,录入成交数量1000,成交单位为千克(代码0.35),单价10,总价则会自动生成10000。

•该项目为原报关项目的“总价”和原报检项目的“货物总值”,录入要求无变化。

•币制(必填)

•按海关规定的《货币代码表》选择相应的货币名称及代码填报,如《货币代码表》中无实际成交币种,需将实际成交货币按申报日外汇折算率折算成《货币代码表》列明的货币填报。

•录入时可在本栏下拉菜单中选择币制或按《货币代码表》录入相应的币制代码。

•该项目为原报关项目的“币制”和原报检项目的“币种”,现合并为“币制”。

•规格型号(必填)

•(一)规格型号应据实填报,并与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受委托的报关企业所提交的合同、发票等相关单证相符。

•(二)规格型号应当足够详细,以能满足海关归类、审价及许可证件管理要求为准,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规范申报目录》中对规格型号的要求进行填报。

•(三)对需要海关签发《货物进口证明书》的车辆,商品名称栏填报“车辆品牌+排气量(注明cc)+车型(如越野车、小轿车等)”。进口汽车底盘不填报排气量。车辆品牌按照《进口机动车辆制造厂名称和车辆品牌中英文对照表》中“签注名称”一栏的要求填报。规格型号栏可填报“汽油型”等。

•(四)由同一运输工具同时运抵同一口岸并且属于同一收货人、使用同一提单的多种进口货物,按照商品归类规则应当归入同一商品编号的,应当将有关商品一并归入该商品编号。规格型号填报一并归类后商品的规格型号。

•(五)加工贸易边角料和副产品内销,边角料复出口,填报其报验状态的规格型号。

•规格型号(必填)

•(六)进口货物收货人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进口属于《需要详细列名申报的汽车零部件清单》(海关总署2006年第64号公告)范围内的汽车生产件的,规格型号填报汽车零部件的完整编号。在零部件编号前应当加注“S”字样,并与零部件编号之间用“/”相隔,零部件编号之后应当依次加注该零部件适用的汽车品牌和车型。汽车零部件属于可以适用于多种汽车车型的通用零部件的,零部件编号后应当加注“TY”字样,并用“/”与零部件编号相隔。与进口汽车零部件规格型号相关的其他需要申报的要素,或者海关规定的其他需要申报的要素,如“功率”、“排气量”等,应当在车型或“TY”之后填报,并用“/”与之相隔。

•(七)进口货物收货人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进口属于《需要详细列名申报的汽车零部件清单》(海关总署2006年第64号公告)范围内的汽车维修件的,填报规格型号时,应当在零部件编号前加注“W”,并与零部件编号之间用“/”相隔;进口维修件的品牌与该零部件适用的整车厂牌不一致的,应当在零部件编号前加注“WF”,并与零部件编号之间用“/”相隔。其余申报要求同上条执行。

•(八)品牌类型。品牌类型为必填项目。可选择“无品牌”、“境内自主品牌”、“境内收购品牌”、“境外品牌(贴牌生产)”、“境外品牌(其他)”如实填报。其中,“境内自主品牌”是指由境内企业自主开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品牌;“境内收购品牌”是指境内企业收购的原境外品牌;“境外品牌(贴牌生产)”是指境内企业代工贴牌生产中使用的境外品牌;“境外品牌(其他)”是指除代工贴牌生产以外使用的境外品牌。

•(九)出口享惠情况。出口享惠情况为出口报关单必填项目。可选择“出口货物在最终目的国(地区)不享受优惠关税”、“出口货物在最终目的国(地区)享受优惠关税”、“出口货物不能确定在最终目的国(地区)享受优惠关税”如实填报。进口货物报关单不填报该申报项。

•该项目为原报关项目的“规格型号”。

•成交数量(必填)

•填报货物实际成交的数量。

•该项目为原报关项目的“申报数量”,现改名为“成交数量”,录入要求无变化。

•成交计量单位(必填)

•选择货物实际成交所用的计量单位。例如:成交单位为“台”,则通过下拉菜单选择“001-台”。

•提醒注意:已备案的加工贸易及保税货物,成交计量单位必须与《加工贸易手册》中同项号下货物的计量单位一致,加工贸易边角料和副产品内销、边角料复出口,填报其报验状态的计量单位。

•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商品的成交计量单位必须与原产地证书上对应商品的计量单位一致。

•该项目为原报关项目的“成交单位”,现改名为“成交计量单位”,录入要求无变化。

•法定第二数量(选填)

•凡列明有法定第二计量单位的,按照法定第二计量单位填报对应的数量。无法定第二计量单位的,无需录入。

•该项目为原报关项目的“法定第二数量”,录入要求无变化。

•原产国(地区)(必填)

•原产国(地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执行〈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中实质性改变标准〉的规定》以及海关总署关于各项优惠贸易协定原产地管理规章规定的原产地确定标准,按海关规定的《国别(地区)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国家(地区)名称及代码。

•例如:某进口货物的原产国为“美国”,可在本栏下拉菜单中选择“UAS-美国”或录入“USA”,栏目自动生成“USA-美国”。

•提醒注意:同一批进出口货物的原产地不同的,分别填报原产国(地区)。进出口货物原产国(地区)无法确定的,填报“国别不详”。

•该项目为原报关项目的“原产国(地区)”和原报检项目的“原产国”,现合并为“原产国(地区)”。

•最终目的国(地区)(必填)

•按海关规定的《国别(地区)代码表》选择填报已知的进出口货物的最终实际消费、使用或进一步加工制造国家(地区)。

•提醒注意:不经过第三国(地区)转运的直接运输货物,以运抵国(地区)为最终目的国(地区)。

•经过第三国(地区)转运的货物,以最后运往国(地区)为最终目的国(地区)。

•同一批进出口货物的最终目的国(地区)不同的,分别填报最终目的国(地区)。

•进出口货物不能确定最终目的国(地区)时,以尽可能预知的最后运往国(地区)为最终目的国(地区)。

•该项目为原报关项目的“最终目的国(地区)”,录入要求无变化。

•征免方式(必填)

•按照海关核发的《征免税证明》或有关政策规定,对报关单所列每项商品选择海关规定的《征减免税方式代码表》中相应的征减免税方式填报。

•提醒注意:加工贸易货物报关单根据《加工贸易手册》中备案的征免规定填报;《加工贸易手册》中备案的征免规定为“保金”或“保函”的,填报“全免”。

•货场代码(选填)(黄埔海关专用)

•按照进出口货物海关实际监管点,根据海关规定的《海关货场代码表》准确填报本栏目。提醒注意:

•(一)一般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按照进出口货物海关实际监管点场所如实填写。

•(二)通关一体化报关单,如企业在某直属海关(黄埔海关)申报、在外关区(非黄埔海关)实际监管验放的报关单,填报“5298”。

•(三)加工贸易形式报关单,参照原报关单填写。

•(四)除上述类型报关单,填写“5299”。

•该项目为原申报项目的“货场代码”,录入要求无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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